为进一步提高广大学生积极参与课外学术科技创新活动的积极性,规范大学生科研立项管理工作,提高大学生科研项目的结题率和完成质量,特制定校立大学生科研项目验收标准如下:
1、在立项期内,重点立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达到国内领先及以上水平;
(2)向社会转让、出售,被生产部门应用并产生较大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或被市级以上部门采用并收到较大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并通过学校组织认定;
(3)参加并在国家级专业学会组织的学术会议上交流或在全国中文核心期刊上公开发表或被三大索引收录的学术论文;
(4)获国际、国家发明专利;
(5)在全国“挑战杯”竞赛中获得等级奖。
2、在立项期内,一般立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通过省级以上部门鉴定的科学技术成果;
(2)在省级及以上公开出版的专业学术刊物上发表不少于3000字的学术论文;
(3)公开出版的中篇、长篇文学作品(包括小说、电影、电视剧本、报告文学等)或个人文学、艺术作品集;
(4)在全省“挑战杯”、大学生优秀科研成果评比中获得等级奖,或获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一等奖;
(5)被有关单位采用、有一定经济效益的技术成果或有一定成效的软科学研究成果,并通过学校组织认定;
(6)获得实用新型专利。
3、在立项期内,指导性立项项目所取得的成果必须达到下列条件之一。
(1)有一定水平和价值,并通过学校验收认定的项目;
(2)获校“挑战杯”大学生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二、三等奖。
|